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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用地备案后方可使用

来源:开云体育app官方下载    发布时间:2024-07-17 10:30:27

  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应当结合本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功能区布局规划、禁养区划定和土地承载能力,科学确定畜禽养殖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参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按规定进行养殖用地备案后开展建设。

  禁养区划定,可登录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查询。畜禽养殖场(区)应当科学合理地布局各区域,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污道分开、粪污有效收集处理利用等,可参考《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682-2003)、《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等标准执行。

  根据《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号)要求,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按照第九条规定提交有关联的资料,待乡镇政府完成用地备案后使用土地。设施农业经营者一定要按照用地协议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养殖用地有关详细政策,建议咨询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一)生猪年出栏量5000头以下养殖规模。对生猪年出栏量5000头以下(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执行在线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第一步,养殖企业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行前,登录当地行政审批服务网站,自行注册并点击这里可以进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审批”;第二步,根据相关要求据实填报有关信息,提交申请材料,完成信息填报;第三步,建筑设计企业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建筑设计企业能自行打印留存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收到建筑设计企业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证明。

  (二)生猪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进行审批(其中,生猪养殖项目,在全省范围试行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试点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试点期限截至后,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第一步,建筑设计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第二步,养殖企业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行前,登录当地行政审批服务网站,自行注册并点击这里可以进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根据相关要求填报并将有关纸质材料提报当地环评审批部门;第三步,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要件后,经评估、审查作出审批决定。

  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生猪养殖项目):第一步,建筑设计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第二步,养殖企业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行前,登录当地行政审批服务网站,自行注册并点击这里可以进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根据相关要求填报并将有关纸质材料、告知承诺书等要件提报当地环评审批部门;第三步,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告知承诺书等要件后,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但在作出审批许可前应当完成相关的公示等审批程序。

  (三)畜禽折合换算比例。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对具有不一样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其他畜禽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折算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3只羊折算成1头猪。

  (一)落实“三同时”措施。根据《办法》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当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相应条件。其中,要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落实排污许可分类管理。根据生态环境部第11号令《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对畜禽养殖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水平发展的意见》(〔2020〕31号)要求,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养殖场(户)实行登记管理,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有关详细政策,建议咨询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三)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户应切实履行粪污收集处理利用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采取一定的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快速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68号),对未执行环评或“三同时”制度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规模达到相应标准的,由畜禽养殖者按规定向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网上备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者、养殖地址、畜禽品种或者养殖规模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重新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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