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对位于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养殖户赵某某的肉牛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赵某某租用他人牛舍1栋进行肉牛养殖,现存栏肉牛353头,已建有“三防”设施储粪棚1座,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赵某某将牛舍内产生的养殖废水通过牛舍内污水排口排放至牛舍外地下水渠,经水渠排放至牛舍西侧墙外坑塘,排放的养殖废水未经无害化处理。
赵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0条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41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鉴于赵某某能够积极努力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整改,将土坑内的养殖废水及时清洗整理,增设防渗设施,已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故对赵某某拟处罚款人民币10250元整。
2024年5月1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对位于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养殖户杨某的肉牛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杨某租用他人牛舍1栋进行肉牛养殖,现存栏肉牛291头,已建有防渗设施储粪棚1座,牛粪暂存在储粪棚后定期清运,未建牛尿储存池。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杨某将牛舍内产生的牛尿通过牛舍内污水排口排放至牛舍外地下水渠,经水渠排放至牛舍西侧墙外坑塘,排放的牛尿未经无害化处理。
杨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0条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41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鉴于杨某能够积极努力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整改,将土坑内的养殖废水及时清洗整理,增设防渗设施,已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故对杨某拟处罚款人民币10250元整。
2024年5月1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对位于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的沈阳市辽中区某畜禽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租用他人牛舍1栋,肉牛存栏392头,已建储粪场一座,养牛粪污水经牛舍内污水排口排放至牛舍外地下水渠,经水渠流入牛舍西侧土坑 ,排放的养牛粪污水未经无害化处理。
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0条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41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鉴于该养殖场能够积极努力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整改,将土坑内的养殖废水及时清洗整理,增设防渗设施,已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故对该养殖场拟处罚款人民币10250元整。
2024年5月1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对位于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养殖户王某的肉牛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王某租用他人牛舍1栋,饲养肉牛,现存栏205头,已建储粪场一座。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王某将养殖废水通过牛舍内污水排口排放至牛舍外地下水渠,经水渠流入牛舍西侧土坑内,排放的养殖废水未经无害化处理。
王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0条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41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鉴于王某能够积极努力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整改,将土坑内的养殖废水及时清洗整理,增设防渗设施,已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故对王某拟处罚款人民币10250元整。
2024年5月10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线索对位于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的沈阳市辽中区某畜禽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2020年投入生产使用,养殖场目前存栏肉牛300头,建有两栋牛舍,储粪池一座。
经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养殖场将未经处理的牛尿直接排入养殖场外西侧沟渠内。
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0条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41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鉴于该养殖场能够积极努力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整改,将沟渠内的养殖废水清理完毕,已建设储尿罐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且已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故对该养殖场拟处罚款人民币10250元整。
2024年5月2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2024年5月11日移交线索,对位于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的沈阳市辽中区某畜牧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于2024年3月租用他人牛舍1栋从事肉牛养殖,现存栏肉牛350头,已建储粪场1座,防渗废水储存池1个。
经询问该养殖场经营者王某某,其承认在2024年5月11日之前,将未经处理的牛尿通过牛舍内导尿沟和预埋管流入牛舍外墙西侧土坑中,从2024年3月至今大约排放了220立方米。
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0条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41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鉴于该养殖场能够积极努力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整改,将土坑内的养殖废水及时清洗整理,增设防渗设施,已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故对该养殖场拟处罚款人民币10250元整。
2024年5月1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对位于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的沈阳市辽中区某畜牧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现存栏493头肉牛,建储粪场2座,未建牛尿储存池。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养殖场将牛舍内产生的养殖废水通过牛舍内污水排口排放至牛舍外地下水渠,经水渠排放至牛舍西侧土坑,排放的养殖废水未经无害化处理。
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0条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41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鉴于该养殖场能够积极努力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整改,将土坑内的养殖废水及时清洗整理,增设防渗设施,已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故对该养殖场拟处罚款人民币10250元整。
2024年5月2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2024年5月11日移交线索,对位于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的沈阳市辽中区某畜牧养殖场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养殖场现存栏474头肉牛,建设有“三防”设施的储粪场两座,牛粪暂存在储粪棚后定期清运。
经询问,该养殖场经营者承认在2024年5月11日之前,该养殖场将牛舍内产生的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通过牛舍内污水排口排放至牛舍外地下水渠,经水渠排放至牛舍西侧土坑。
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0条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41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鉴于该养殖场能够积极努力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整改,将土坑内的养殖废水及时清洗整理,增设防渗设施,已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故对该养殖场拟处罚款人民币10250元整。
2024年5月20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2024年5月11日移交线索,对位于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养殖户孙某某经营的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孙某某租用他人牛舍1栋进行肉牛养殖,现存栏348头肉牛,已建储粪棚1座,牛粪暂存在储粪棚后定期清运。
经询问,孙某某承认在2024年5月11日之前,将牛舍内产生的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水通过牛舍内污水排口排放至牛舍外地下水渠,经水渠排放至牛舍西侧土坑。
孙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0条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41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鉴于孙某某能够积极努力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整改,将土坑内的养殖废水及时清洗整理,增设防渗设施,已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故对孙某某拟处罚款人民币10250元整。
2024年5月1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对位于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养殖户傅某某经营的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现存栏336头肉牛,已建有“三防”设施的储粪棚1座。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傅某某将牛舍内产生的养殖废水通过牛舍内污水排口排放至牛舍外地下水渠,经水渠排放至牛舍西侧墙外坑塘,排放的养殖废水未经无害化处理。
傅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0条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41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鉴于傅某某能够积极努力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整改,已将养殖圈舍外西侧无防渗设施的土坑进行清理并做防渗处理,已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故对傅某某拟处罚款人民币10250元整。
辽中区畜禽养殖初具规模,养殖业已成为当地居民主要经济来源之一,但由于缺少行业发展规划和指导,畜禽养殖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频发。
首先要严格执法,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畜禽对环境造成污染问题线索,依法查处畜禽养殖企业和经营者非法排污、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对辽中区畜禽养殖业起到震慑作用,促进畜禽养殖企业和经营者守法经营;
其次要督促整改,查处案件的最终目的是解决环境问题,市生态环境局督促畜禽养殖企业和经营者落实各类污染防治措施,规范养殖,达标排放各类养殖污染物,通过案件的办理提升了辽中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
最后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开展生态环境修复,促进畜禽养殖企业和经营者形成“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环境损害赔偿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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