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农资广告经营活动,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护航春耕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市农资销售及相关企业发布广告行为作如下提醒告诫:
一、各农资经营企业及相关广告市场经营主体利用各种媒介和形式发布农资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农药、兽药广告须由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核检查,且广告内容中应当含有相关广告批准文号。
三、农资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的最终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合使用的范围和有效期的,应当明确表示。
四、农资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不得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五、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说明有效率;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六、农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种类型的产品,不得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 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误解;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七、种子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应当与审定、登记公告一致。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八、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对经济效益做多元化的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九、农资广告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的表示。
全市相关广告市场经营主体需严格履行广告审核责任,规范农资广告发布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聚焦重点农资产品,依法严厉查处农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广大农资产品消费使用者要增强甄别能力,加强防范,如发现相关广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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