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更好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建筑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管〔2024〕12号)文件精神,现将《贵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建筑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2024〕2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逐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管〔2024〕12号)等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评定分离”是指将招标投标活动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和方法开展独立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少数不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评定分离”的宗旨是落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实现权责对等。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再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条 在我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仅限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中,招标人自愿采用“评定分离”方式。
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不适用“评定分离”方式。
(一)招标人负责制。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评标定标过程及其结果负责。招标人应建立完整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预防腐败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二)程序合法性。评标活动中,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评标的标准和方法等均按现行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执行。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三)兼顾择优和竞价。招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充分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综合考虑中标候选人的报价情况、履约能力、资信状况等定标要素和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技术咨询建议,择优选择中标人。
(四)公平竞争。招标人应严格落实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原则,引导和促进公平竞争。
第六条 招标开始前,招标人应组建监督小组,监督小组原则上由3人组成,一般由招标人本单位或上级单位的纪检人员或审计人员、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职工代表构成。监督小组应对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定标过程公正、公平。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规范权力运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按照本单位内部程序控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加强对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评标定标标准和方法、处理投诉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的管理。
招标人应采用自治区统一的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资信业绩、技术等评审条款。
第八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定标要素、定标标准、定标办法,是否需要考察、质询、现场面试,以及考察、质询、现场面试的方式、内容、时间安排等。
定标标准要根据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类型特点和实际需要,结合企业实力、企业信誉、团队管理水平等直接关系到中标后能否良好履约的因素,综合确定为非打分制的定标标准,定标标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一)直接票决法:通过投票,取票数最多且超过半数的为中标人。若中标候选人票数均未超过半数的,取票数前2名再次票决确定中标人。因并列无法确定前2名时,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产生的相关办法。
(二)逐轮票决法:通过投票,每轮淘汰1名票数最少的中标候选人,最终确定中标人。票数最少中标候选人出现并列时,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产生的相关办法。
(三)集体议事法:由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标准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集体商议,成员各自发表评价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负责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根据项目需要采用其他定标方式的,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依法开展评标活动,评标结束后应当向招标人按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以不排序的方式向招标人推荐3-5名具有同等中标资格的中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人为3-5名时,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人为6-8名时,推荐4名中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人为9名及以上时,推荐5名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应当明确记录中标候选人的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依法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有中标候选人因异议、投诉并查实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时,若有效中标候选人仍为3名及以上的,不再递补,将有效中标候选人名单推荐给招标人;若有效中标候选人少于3名的,按投标人得分高低补足至3名。递补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重新公示。
第十条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在定标会议前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考察、质询小组应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该小组应如实记录考察、质询情况,并出具考察、质询报告作为定标要素之一。考察、质询报告应客观公正,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标人的内容。
第十一条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自主组建,并于定标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招标人代表、项目业主代表和项目使用单位代表组成。确有需要的,招标人可邀请外部专家(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同时有与项目评审内容对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被监管部门暂停评标资格期间的评标专家除外)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但邀请的外部专家不得多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
(三)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进入定标委员会,并担任组长,主持定标会议。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均进入定标委员会的,或其中两人进入定标委员会的,应从中推选一人担任组长。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10日内召开定标会,并形成定标报告。
定标会应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招标人介绍项目情况、招标及评标有关情况;定标委员会审阅评标报告、质询或考察报告(如有)、现场面试情况(如有);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标准择优确定中标人。
定标过程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信息和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名单等资料应当一并存档备查。
招标人在定标会议中可对中标候选人开展现场面试,中标候选人拟派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以及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牵头人)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中任意一人)参加现场面试。如评标中已采用现场面试的,定标中不得再要求。
招标人在定标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定标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也应留存定标过程记录备查。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定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定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定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定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定标结果。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定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定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中标人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项目负责人、定标方式、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渠道方式,以及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人公示期间提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已经处理过的异议或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在中标人公示期间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相同异议或投诉。
第十五条 中标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在公示期结束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发布媒介发出中标公告,将中标结果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优先发布。
第十六条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原定标委员会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按原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第十七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采用随机抽查或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招标项目进行检查,加大招标投标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处罚,并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如违反本方案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招标人整改: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一)本实施方案未提及事项按照现行招标投标法律和法规规定等要求执行。
(二)本实施方案由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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