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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来源:开云体育app官方下载    发布时间:2024-07-06 11:22:57

  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是树立行业发展标杆,引领畜牧业高水平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促进畜牧业加快转型和提档升级具备极其重大意义。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牧〔2022〕5号)要求和省农业农村厅有关安排,现就做好我市2022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创建畜种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传统畜禽为主,兼顾特种畜禽。参与创建的养殖场,具体条件是:场址应位于畜禽养殖非禁养区内,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须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备案,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具有合法用地和环评手续;两年内无环境污染、重大动物疫情以及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取得江苏省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称号并在有效期内。同时,须达到一定的养殖规模,具体实际的要求分别是:瘦肉型猪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且年出栏商品肥猪5000头以上;专门化育肥猪场年出栏1万头以上;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5万只以上;肉鸡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奶牛存栏500头以上;存栏能繁母羊5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1000只以上;地方畜禽资源及以地方畜禽资源为亲本育成的新品种(配套系)养殖规模可适当降低。

  各地要按照《江苏省创建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技术指南(暂行)》(苏农办牧〔2021〕16号)和《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现场考核评分标准(暂行)》(附件1),严把创建标准,择优推荐创建单位,确保示范场实至名归。

  符合《技术指南(暂行)》门槛和养殖规模要求的养殖场和当年到期并有意愿继续创建的示范场,根据自愿原则于今年5月底前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申请书(2022版)》(见附件2),县级初审通过后于6月15日前报市,原则上每个辖市、区推荐1个单位(场)申报,最多不超过2个,复验示范场不占本年度控制指标。

  市级审核通过并填报《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申请材料市级审核表》(见附件3)于6月底前报省厅,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要根据相关要求汇编(见附件4)。

  7月底前,省厅对申报单位做审查,通过审查的将组织进行省级现场考核。现场考核验收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省厅将报农业农村部审批。

  农业农村部经审定、公示后正式发布,并授予“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称号。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有效期为三年,今年对2019年度正式公布、2022年底到期并有意愿继续创建的示范场,一并进行现场复验。

  (一)严格材料审查。申报单位要如实填报养殖场生产管理基本情况,严禁弄虚作假。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创建标准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检查确认,并按程序进行公示。

  (二)加强技术指导。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参与创建活动养殖场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引导养殖场对照创建标准,完善升级设施装备条件,提升标准化管理水平。

  (三)保证工作进度。各辖市、区要按时序要求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工作进度。请各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本通知5个工作日内,确定一名联络员,并将联络员信息发送至指定邮箱。

  1.场址位于畜禽养殖非禁养区内,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养殖用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具有合法用地手续。具有合法环评手续。

  3.在农业农村部备案管理网上平台登记并取得畜禽养殖代码。养殖档案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要求。

  4.两年内无环境污染、重大动物疫情、主要人畜共患病临床病例和病原学阳性、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以及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1.种质来源清楚,引种手续齐全。从国内引种的,应有供种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种畜禽合格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包括非洲猪瘟病毒检测阴性报告)等;从国外引种的应有《农业农村部种用畜禽遗传资源引进申请表》和报关单;种畜禽场及畜禽资源场应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因地制宜选用优质高效畜禽良种,生产性能优良,资源转化率、畜禽生产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相关畜种重点生产性能指标见《技术指南》。

  1.场区占地面积、畜禽舍建筑面积与生产能力相匹配,单位面积土地产值较高。

  2.畜禽圈舍建筑结构牢固安全,内部设计科学合理,外观整洁协调,通风采光、保温隔热等条件良好,便于清洗消毒。

  1.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自动饲喂、机械清粪、环境控制、产品采集、清洗消毒等先进设施装备,劳动生产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2.使用节水、节料、节能的养殖工艺。畜禽饮用水水源稳定,水质优良。除自来水外的水源应有年度水质检验报告且合格。

  4.饲料、兽药、疫苗等不一样的投入品分类分开储藏,储藏设施完备,储藏标识清晰,出入库和使用记录完整规范。畜禽场、舍配有防鼠、防虫、防蚊蝇等设施设备,或委托专业机构灭鼠、灭虫。

  1.配备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生产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暂存)区、粪污处理区等重点区域实时监控。

  2.应用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精准饲喂、环控监测、健康管理、发情期预测等管理系统,在动态感知、监测预警、精准作业、智能控制等方面形成应用场景,实现养殖智能化。

  1.场区相对独立,与集中居住区、主要交通干线、其他畜禽养殖场及畜禽屠宰加工、交易场所保持合理的防疫距离。

  2.养殖场区在总体布局上做到办公生活区、生产区分开;畜禽饲养区与隔离区、养殖废弃物处理区分开;生产区内种畜禽区、保育区与商品畜禽区分开。不同功能区之间应有封闭实体隔离设施。生产区分设清洁道和污染道,互不交叉。圈舍间应保持合理的间距。

  4.场区保持合理的绿化覆盖率。有条件的场区四周及道路两侧有绿化带;办公区、生活区域按园林化要求绿化,并与场区景观相协调。绿化以灌木为主,避免野鸟栖息。

  1.建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粪污收集、储存及资源化利用等设施,位置合理,并符合防雨淋、防渗漏、防溢流要求。实行雨污分离。应配置臭气减控设施设备。

  2.根据不同畜种及现实条件,采取了合理的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艺,能有效利用或处理全场产生的粪污或垫料。

  3.建有严格的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臭气减控管理制度,并执行良好,无粪污随意直排,不污染周围环境。采用车辆或其他方式运输粪污或垫料的,应密闭有效,不影响环境卫生。

  4.有稳定且匹配的农田、园地、林地等消纳地。粪污处理采用种养结合就地利用模式的,匹配的农田、园地、林地面积按存栏量计,原则上每个猪当量不少于0.2亩。

  1.配备与生产能力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且正常使用;或委托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认可的集中处理中心统一处理,且有正式协议、运转正常,场内应设有暂存设施。

  1.有满足本场防疫需要的合格防疫设施和设备,包括:场区四周的封闭围墙或防疫沟等有效防疫隔离带、防疫标志、出入场消毒通道(室)、车辆消毒设施、消毒器具、免疫器具、专用兽医工作场地和诊疗设备等。规模猪场应建设完善车辆洗消中心、人员与物品洗消间、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出猪台。

  2.建有完善的防疫消毒、疫病监测、疫情报告、检疫申报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并记录完整、执行良好。建有完善的人员、车辆、畜禽、物料等出入场管理制度,并记录完整、严格执行。

  3.根据当地防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免疫程序,结合免疫监测结果,适时调整免疫程序。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病种、免疫疫苗和免疫程序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免疫病种的应免密度达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70%以上。按照兽医部门监测工作要求,结合本场防疫工作实际,制定年度疫病监测计划,监测比例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4.科学确定养殖密度,提倡健康养殖和动物福利。相关畜种饲养密度见《技术指南》。

  1.建有投入品管理制度,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使用相关规定,记录完整、准确。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物品。禁止添加除中药外的所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严禁使用泔水等餐厨废弃物喂猪;严禁在垃圾场或使用垃圾场物质饲养畜禽。

  2.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和休药期制度。兽药处方药应凭执业兽医处方进行采购,兽药使用应在动物防疫部门或兽医指导下进行,凭兽医处方用药,不擅自改变用法、用量。严格执行兽药停药期规定。

  1.养殖档案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使用情况,检疫、免疫、消毒情况,畜禽发病、死亡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情况完整、准确、线

  畜禽生产作业规程健全,饲养管理、投入品使用、动物防疫和生物安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置和粪污处理、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执行良好,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正常。

  二、填报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三、申报公司名称应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一致,申请养殖场名称应与农业农村部“全国规模养殖场信息服务云平台”(直联直报信息平台)畜禽养殖代码备案系统一致。假如没有“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代码”可不填或填写申请养殖场的“畜禽养殖代码”。

  四、养殖畜种名称应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一致。包括:生猪;普通牛(奶牛、肉牛、乳肉兼用型);羊(绵羊、山羊);兔(肉兔、毛兔);驴;鸡(肉鸡、蛋鸡、肉蛋兼用型鸡);鸭(肉鸭、蛋鸭、肉蛋兼用型鸭);鹅;鸽;鹌鹑;特种禽(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特种畜(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其他(水牛、瘤牛、牦牛、大额牛、马、驴、骆驼)。养殖品种名称应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一致,最多选择3个主要养殖品种。

  五、集中供暖设施:指配置一套(个)供暖设备对整个畜禽舍做全面供暖,供暖方式一般是利用热水、蒸汽、电能、太阳能或热空气等,如热水散热器(暖气)供暖、热水管地面供暖、热风供暖、太阳能供暖及地下烟道供暖等。

  六、主要生产性能指标:(1)每个畜种均有对应的重点指标(必填项),重点指标(必填项)名称如下。猪:能繁母猪配种分娩率(%)、每头能繁母猪年供断奶仔猪数(PSY)或每头能繁母猪年提供商品猪数(MSY)、育肥猪达100公斤平均日龄(天)。肉鸡、肉鸭:平均成活率(%)、平均料重比。蛋鸡:72周龄只均产蛋量(Kg)、饲养日产蛋率≥90%维持时间(周)、产蛋期月死淘率(鸡龄≥20周)(%)。蛋鸭:72周龄只均产蛋量(Kg)、饲养日产蛋率≥90%维持时间(周)。肉用型鹌鹑:料重比。蛋用型鹌鹑:年只均产蛋数(个)。奶牛:泌乳牛年均单产(千克)、乳蛋白率(%)、乳脂率(%)、体细胞数(万/毫升)。肉羊:繁殖羔羊成活率(%)、商品育肥羊年出栏率(%)。鸽:年产乳鸽(对)、乳鸽成活率(%)。兔:能繁母兔年提供断奶仔兔(只)。(2)已列重点指标的畜种,每场还可填报若干个个性指标;未列重点指标的畜种,每场必须填报一个以上的个性指标;个性指标最多可填报3项。(3)填报最近三年全场生产性能指标的实绩水平。

  七、请一并提供以下材料: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土地备案手续复印件、环评手续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结果(附“基础信息”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图)、总体布局平面图、养殖场设施设备照片、监控设备照片、配套粪污消纳用地面积相关证明材料,以及专利、获奖、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各类优质绿色畜禽产品基地认定证书复印件和其他证明材料。此外,生猪养殖场应提供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奶牛养殖场提供“两病”检测合格证,种畜禽场提供种畜禽生产许可证。

  生产农家肥□、生产商品有机肥□、生产垫料利用□、生产栽培基质□、饲养昆虫□、其他利用方式□、未利用□、委托专业机构□

  沼液还田□、肥田利用□、生产液态有机肥□、鱼池养殖□、达标排放□、其它利用方式□、未利用□、委托专业机构□

  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单位”应与公章名称一致;公章名称应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畜禽养殖代码”应与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登记信息一致。

  填写信息准确;“申报单位简要介绍”应为申报场自身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不应用集团公司、母公司的情况代替;县级、市级、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均须签字盖章,因管理权限等原因无法签字盖章或以上报文件代替时,应在签章处注明。

  一场一表;审核情况应与实际提交的材料一致;审核人和审查单位负责人应签字确认。

  一场一表;考核组成员应逐一签字确认;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填写明确的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一场一表;可根据本省实际增加考核项目并调整各项赋分值;如有多级打分,只需提交最后一次现场考核得分表。

  “公司名称”与申报单位名称不一致的,申报单位还应提供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一般应为当地相关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提供的申报场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主要人畜共患病临床病例和病原学阳性、无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等情况证明材料;如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取上述证明材料,可由申报场提供承诺书和本场生产管理佐证记录。

  该证明材料应为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中申报场备案详情信息截图,或包含核验用二维码的畜禽养殖代码证截图;申报公司名称、畜禽养殖代码等与直联直报信息平台中备案场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负责备案的管理部门出示情况说明。

  应为当地主管部门出示的证明材料;如备案(批复)对象名称与申报场名称不一致,还应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应为当地主管部门出示的证明材料;如批复对象名称与申报场名称不一致,还应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截图内容至少包括企业基础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不应用企业征信报告代替。

  应展示自动饲喂、机械清粪、环境控制、发情自动监测、场区重点区域监控、智能化信息化管理等设施装备。

  提供商品代畜禽的企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良种购销凭证、由国外引种凭证等复印件。

  应至少包括资源化利用方式(模式)简介、设施设备照片、粪污利用(消纳)协议复印件等。

  应至少包括无害化解决方法(模式)简介、设施设备照片、委托集中处理协议复印件、处理台账(记录)复印件等。

  提供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记录复印件,兽药使用记录必须包含兽用处方药使用和休药期制度执行情况信息。

  提供生产管理、投入品使用、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前项已提供的不再重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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