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测验证、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应该依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真实的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验测试的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的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任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每时每刻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应该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任部门依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该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应该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验测试。没有标准方法的能够使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的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任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任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监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监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任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的新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能作为执法依据。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明显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验测试的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任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的机构负责。检验测试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可以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验测试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解决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任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上级农业行政主任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任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二十五条检验测试的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别的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相不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二十六条检验测试的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仔细的检测与判定。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没有办法进行时,检验测试的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八条检验测试的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任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验测试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任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条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任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采用快速检测的新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复检结论与原检验测试结构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测试的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检验测试的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验测试的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三十六条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第三十九条检验测试的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相关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本网讯(通讯员 储茂银 田源瑞)近期继续晴热高温少雨气候致使全县范围内土壤失墒加重,形成玉米等农...
近日个别地方毁麦“割青麦作饲料”的短视频在网上流传,一度引起大家的关注,并迅速登上热搜。农业农村...
国内的饮食文化很丰厚,再加上人口许多,每年的食材需求是十分大的,尤其是肉类,每年的消耗量都很惊人...
小麦机播具有播种均匀、深浅一致、行距稳定、覆土良好、节省种子、工作效率高等特点。 (2...
Copyright © 2002- 2022 开云体育app官方下载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