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明确畜禽种类范围引导养殖业健康发展——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答记者问
农业农村部29日正式公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首次明确家畜家禽种类范围。记者就公众关心的相关热点问题采访了农业农村部负责人。
——坚持科学,畜禽是哺乳纲和鸟纲范围的家养动物,列入目录的畜禽一定要经过长期人工饲养,有稳定的人工选择经济性状;
按照上述原则,目录列入了33种畜禽,包括传统畜禽17种、特种畜禽16种。这些畜禽都是经过人类长期驯化和选育而成的家养动物,具有一定群体规模、大多数都用在农业生产的品种,种群可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繁衍,为人类提供肉、蛋、奶、毛皮、纤维等产品,或满足役用、运动等需要。
传统畜禽是我国畜牧业生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中猪、牛、羊、马、驴、鸡等驯化超过上万年,骆驼、兔、鸭、鹅、鸽、鹌鹑等驯化少则也在千年以上。特种畜禽是畜牧业生产的重要补充,一部分是国外引进种类,在国外至少有上千年驯化史,种群稳定、生产安全,如羊驼、火鸡、鸵鸟等;另一部分是我国自有的区域特色种类,养殖历史悠远长久,已形成比较完善的产业体系,如梅花鹿、马鹿、驯鹿等;还有一部分是非食用特种用途种类,大多数都用在毛皮加工和产品出口,已经有了成熟的家养品种,如水貂、银狐、北极狐、貉等毛皮动物。
这位负责人说,目录所列畜禽有明确的法律边界和严格的科学边界。家畜家禽是由野生动物驯化而来的,其遗传结构和生物学特性与野生动物相比,通常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本质的变化:
一是克服野性,适合群养饲养;二是克服季节性发情的习性,可常年繁殖;三是遗传稳定性很高,有一定的种群规模,能够不依赖于野生种群而独立繁衍;四是有成熟的品种,生产性能、经济性能显著提高。
在目录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地方和养殖户建议将一些在养野生动物列入目录。由于这些在养野生动物,有的人工饲养时间不长,有的种源需要从野外采集、与野生种群难以区别,有的公共卫生风险不清,有的不属于哺乳纲、鸟纲范围,均不具备家畜家禽的标准和条件,不宜列入目录,继续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管理。
这位负责人同时介绍说,蛙类是两栖动物,不属于家畜家禽范畴。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地反映部分蛙类存在交叉管理问题。为此,农业农村部与国家林草局多次组织专家研究论证,明确了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由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
这位负责人还介绍说,国家林草局对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养殖户补偿、转产转业等已作出安排,各地陆续出台了有关政策。农业农村部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努力配合林草等部门做好在养野生动物善后处理和受影响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等工作。
这位负责这个的人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大多数赞成狗不列入目录。狗的驯化历史悠远长久,过去主要是看家护院与狩猎放牧;现在狗的用途更加多样化,体现为宠物陪伴、搜救警用、陪护导盲等功能。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的家畜家禽中没有狗,国际上也普遍不按畜禽管理。
随着时代进步,人们的文明理念和饮食上的习惯一直在变化,一些关于狗的传统习俗也发生了改变。目录属于正面清单,列入的畜禽按照畜牧法管理,狗虽没有列入目录,但也不属于野生动物,并不代表不能养。有关部门和地方已有了一些经验和做法,出台了限养、登记、强制免疫等制度规定。今后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加强完善相关制度,实现规范管理。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目录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畜牧业发展和生产实践中,如果确有必要列入目录的,农业农村部将按照畜牧法规定,经过科学认真评估论证后依照法定程序调整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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